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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08-09年度教职工商业保险的通知(08.5更新)
[ 2007-12-29 11:41:00 | By: hanlei ]
 

全体教职工:
    2007年1月学校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办理教职工团体商业医疗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将于2008年1月26日到期。请办理此项保险的老师将08年1月26日前的理赔单据最迟于2008年2月26日交到人事部报销,过期不候。
    为保证现病理员工医疗延续理赔,学校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继续为教职工办理2008年度的商业医疗和意外保险,保额为1万元,保险时间接连自2008年1月27日至2009年1月26日止,学校按个人和单位各负担50%。


一、办理人员范围:
1、截止2007年12月30日,男60周岁、女55周岁学校在册在职聘用员工。
2、在北京办理退休人员不能办理入保。
3、有惯性病和慢性病者(如糖尿病、心脏病等)不能办理入保。
二、办理费用及程序:
1,个人负担50%为333元,本着自愿的原则,由个人签字认可,学校审批报保险公司同意,个人费用从1月份工资中扣除;过期不补办。自愿不参加的老师也请到人事部签字认可放弃此项福利。不允许几人合办一份保险!
截止时间:2008年1月7日(周一)
2、如中途离开学校,保险关系终止,学校不办理退保和理赔手续;
3、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医疗资料每月第四周周三下午交校人事部,其余时间不办理。
三、理赔条款和报销手续按中国长城人寿保险公司合同执行(见附件)。
主要条款:
1、门诊:全年免赔额200元,其余按90%的比例赔偿,门诊日限额300元;
2、住院医疗费用:按照90%的比例赔付(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和床位费);
3、孕产期检查费及分娩费、已婚者流产费:5000元范围内按 90%的比例给付。(理赔时请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4、从2008年度开始每次理赔都要提供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人事部
2007年12月29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特别约定
甲方: 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实验学校         (以下简称投保人)
乙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一条  承保
1、投保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全体被保险人的资料,包括被保险人的人名清单、身份证号码、医保身份、出生日期等。
2、保险期间自 2008年 1 月 27 日,至  2009 年 1 月 27 日。


第二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每年的保险金额为RMB 10000元,每年的保险费为RMB 666元/人。


第三条  赔偿标准
一、门诊治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普通门诊费用(包括药品费、材料费、治疗费,不包括检查费)
1、被保险人门诊免赔额为RMB200元,按90%的比例赔偿。
2、被保险人每日门诊报销限额均为RMB  300  元。

(二)门诊检查费
1、被保险人门诊检查费:除急症外,每次单项检查费超过RMB 400元者,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门诊检查费按 90%的比例赔偿,每次以不超过RMB800元为限。
(三)门诊手术费和住院前留院观察前七日内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的费用按 90%的比例赔偿,每次无最高赔偿限额。
(四)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首次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的费用按90 %的比例赔偿,每次无最高赔偿限额。
二、住院治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住院费用(包括药品费、材料费、治疗费、检查费和床位费)
对于已参加基本医疗的被保险人,与医保机构结清基本医疗保险所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后,保险人对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剩余部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90%的比例进行赔付,每日床位费赔付限额为RMB 40 元。
未参加基本医疗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按照90%的比例赔付其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和床位费),每日床位费赔付限额为RMB40元。
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对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2、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无痛人工流产及宫腔镜人工流产除外)。
保险人在人民币5000元范围内按 9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孕产期检查费及分娩费在分娩后统一向保险人索赔;已婚者的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每次发生后索赔。
被保险人可使用当地社保生育费用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剩余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部分,由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 医院
一、门诊
被保险人在就诊时应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就诊。必须是二甲以上的医院。
二、住院及生育
被保险人在就诊时应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允许报销的指定医院就诊。对于北京地区的被保险人,住院时应到个人指定的四类指定医院、全市开放的A类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及中医医院就诊。
三、急诊
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发生急诊时,可在任一家公立医院就诊,须符合条款释义“急诊”所列症状,收据需加盖急诊章或在病历上注明为急诊。
四、以下医院及病区若不在社保指定医院范围内则不属于指定医院范畴:
各指定医院的特需门诊、外宾病区、特诊病区、特诊病房和高干病房或其同类病区及病房;
机关、研究院、大专院校内的门诊部;
挂靠医院且不属医院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没有隶属关系的合作医疗机构。


第五条 诊疗项目及药品
1、 诊疗项目
保险人按照各城市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予以赔付的诊疗项目进行赔付,不在此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予以赔付。
其中对于核磁共振费用,保险人按照门诊、住院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2、 药品
对于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保险人按照各城市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予以赔付的药品进行赔付,自费药品不予赔付。对于乙类药品,保险人按照门诊、住院、生育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先去当地社保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报销后剩余部分中符合保险人理赔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进行保险金的赔付。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可直接到保险人进行赔付。
    二、索赔资料
(一)门诊
1、索赔申请单(人事部提供)
2、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含有主要症状、诊断及诊疗意见:用药应含有:药名剂型、剂量、用法、总量等;
3、各种检查化验须提供报告单(诊断报告、诊断证书);
4.必要时请提供药品包装或说明书;
5、药费须提供处方原件;
6、医疗收据原件,若多方报销时需提供财务“分割单”原件及收据复印件。
7、挂号费不报,诊疗费可报,请保留诊疗费的小单据。

8、从2008年度开始每次理赔都要提供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二)住院
1、索赔申请单
2、入院时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3、出院小结:含出入院诊断、入院后主要诊疗过程、出院时恢复情况等;
4、医疗收据原件,若多方报销时需提供财务“分割单”原件及收据复印件;
5、住院费用明细表:指住院期间每日各项费用明细;
6、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其各项医疗费用应向社保先行索赔,在获得赔偿后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持社保出具的医疗费用“分割单”等相关有效单据办理理赔手续。
三、生育
1. 索赔申请单;
2. 围产期检查费用明细单、化验检查结果报告单、医保处方、就诊病历;
3. 出院小结,应载明出入院诊断、入院后主要诊疗过程、出院时恢复情况等;
4.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5.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若多方报销时需提供其他报销方已报金额的证明及收据复印件;
6. 住院费用明细表,载明住院期间每日各项费用明细;
7. 其他在特殊情况下保险人认为需提供的单证;
8. 如有必要,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以上资料的原件。
(三)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保险人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


第七条 就诊规定
    被保险人在住院就诊时,能正常使用医保卡或医保手册者,必须携带医保卡或医保手册,并需在就诊前向医生出示。
    被保险人需转院治疗时,应由就诊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在医保机构办理所需手续并告知保险人后方可进行。
    被保险人在申请医疗费用赔付时,门诊及住院费用索赔应在90日内提出索赔,生育费用应在分娩结束后180日内提出索赔。对于发生于保险合同截止日前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应于保险合同结束后的 90日内提出索赔申请。


 

 
 
  • 标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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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关于办理08-09年度教职工商业保险的通知
    [ 2008-1-7 10:18:52 | By: 人事部(游客) ]
     
    人事部(游客)请各位老师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后尽快到人事部签字认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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